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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并删去第一款的最后一句:“选民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十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十七、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增加第二款:“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制定的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第五项、删去第六项。第五项为:“户口不在现居住地的人员,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十九、第三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三十五条:“下列第(一)、(三)、(五)、(六)项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第(二)、(四)项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五)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六)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二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并在第一款中增加“经县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的内容。
  二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并将该条中“在选举日三十日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
  二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二十四、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并增加“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的内容。
  二十五、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改为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二十六、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将该条中“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修改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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