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5]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天津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弃物系指医疗单位(包括个体诊所,下同)和患者产生的下列废弃物:
(一)人体的各种病变组织;
(二)一次性医疗用品、敷料及废弃的各种护理用具;
(三)患者在住院医疗期间产生的食物残渣、果皮、废纸等废弃物;
(四)传染病区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等。
第四条 医疗单位对医疗废弃物要实行专人管理,袋装收集,封闭容器存放,定期消毒。存放废弃物的容器上应标有“医疗废弃物”字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医疗废弃物裸露;
(二)从医疗废弃物中捡拾废品;
(三)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其他废弃物中;
(四)将医疗废弃物埋入地下或排入城市排水管道中;
(五)任意处置医疗废弃物。
第六条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行政区域内废弃物的数量情况,建立医疗废弃物焚烧场,配备专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专车收运,集中焚烧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单位经环卫、环保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自行焚烧处理医疗废弃物,但必须使用经环保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的专用焚烧设施,不准利用采暖、生产、生活等炉灶,以简易方式焚烧。处理后所产生的残渣,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和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