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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饮食企业加工销售月饼征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5]381号 1995年9月4日)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茂国税发[1995]119号请示收悉。对饮食企业加工月饼对外销售,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六条
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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