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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136号 1995年7月6日)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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