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市区乱张贴的通告
(1995年9月21日 榕政[1995]28号)
乱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是污染市容环境的一大公害。根据《
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治理乱张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本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及郊区的洪山、鼓山、新店、台江、仓山、建新、盖山、螺洲、城门镇。
二、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必须在市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严禁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市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电杆树木上张贴。
三、公共广告栏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交警、工商、市政、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批,按统一规范制作。
四、各类中介公司、信息公司、职业介绍所、个体行医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凡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的,限于本通告颁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清洗。
五、凡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逾期拒不清除、清洗的,承担清除、清洗费用,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通信部门按经营管理规定,停止其电话和传呼机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