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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流[1995]68号 1995年5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一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界限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凉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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