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流[1995]68号 1995年5月12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一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界限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凉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