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厦门市各有关审批或许可部门对需要审批或许可的行业或项目,要明确办理审批或许可的必备条件和所需文件,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六条 《
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对企业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四十七条 登记机关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对外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公告必须在厦门市级或市级以上的报纸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运用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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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 业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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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生产、经营) │
│2 │卷烟(生产、批发) │
│3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
│4 │爆炸物品(生产、经营) │
│5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维修) │
│6 │放射性制品(生产、经营) │
│7 │食品(生产、经营) │
│8 │黄金饰品(生产、批发) │
│9 │建筑勘察、设计、施工 │
│10 │消防器村(生产) │
│11 │农药(生产、经营) │
│12 │化妆品(生)产 │
│13 │采矿 │
│14 │林业采伐 │
│15 │航空运输、制造 │
│16 │远洋运输 │
│17 │警械(生产、经营) │
│18 │出版(含音、像制品) │
│19 │涉外旅游宾馆、旅行社 │
│20 │经营进出口业务 │
│21 │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
│22 │石油(开采、炼制) │
│23 │股份有限公司 │
│24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25 │酒类(生产) │
│26 │金融、保险机构 │
│27 │城市供水、燃气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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