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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
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5]21号 1995年9月25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区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7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抄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致力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据此,对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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