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陕劳发[1995]276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我们制订了《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为了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根据劳动部要对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范围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均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包干工资总额的构成应按
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等。
2.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调增合理增加的工资,调减应扣除的工资后进行核定。
(1)核增工资项目:本年增人增资及上午增人翘尾工资;本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增加工资及上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翘尾工资;本年企业职工3%升级的工资和上年3%升级翘尾工资;国家和省工资政策出台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企业规模扩大或兼并其它企业增加的工资等。
(2)核减工资项目:补发上年的工资;隶属关系改变或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应扣除的工资。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年核定一次。核定的程序由企业填报包干工资基数测算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定。
三、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不变,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可对包干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1.下列增、减人员时相应调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