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关于
认真执行《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
(黑信管字[1995]003号 1995年8月28日)
各市(地)、县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计委、经济信息中心)、财政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技术监督局:
《
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业经省人大八届十次会议通过,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请各级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和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条例》认真做好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软件、数据库、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办公自动化、信息设备维修及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多媒体及计算机信息服务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信息服务机构)的经营条件审核工作。新成立信息服务机构,必须由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场年性专业市场内兼营信息的,由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所在市(行署)、县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计划管理部门)备案〗。领取资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未经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专业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服务机构,要立即停止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活动,责令补办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否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过去已注册登记的信息机构,仍需按
《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重新办理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领取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格证办理年检,各资格审核部门于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进行资格核检。对不再具有经营资格的,由资格审核部门收缴资格证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取消其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从事信息经营、咨询、中介和信息技术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要到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经济信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领取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由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同时做为按规定享受税收和提取奖酬金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未办理资格证书的,不享受信息服务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