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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
整顿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通知
(桂政发[1995]63号 1995年9月19日)


  根据国务院治理公路“三乱”有关规定精神,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执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促进我区交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决定对我区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治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要坚决取缔和拆除。凡符合收通行费条件的路、桥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收费,收费年限、收费标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能随意更改。
  二、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属旧桥或旧路铺油改造后,仍未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的收费站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站。如:邕宁县牛湾组合吊桥及玉林地区容太线、容藤线、北宝线、马福线4条公路上设置的7个收费站。
  三、对一些设点过密的收费站,作如下调整:桂林市中山北路、西环隧道、净瓶山桥、漓江桥、虞山桥5个收费站要合并为两个收费站,统一收费还贷。灵川一级公路收费站要改在灵川县城附近设置。桂平黔江大桥竣工后可与桂平过城路收费站合并收费。具体设站方案,由各地人民政府在1995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对效益不好、还贷能力差的田东大桥、崇左太平桥、象州大桥收费站要经审计后逐步撤销。
  五、对国、省道及主要公路大桥的收费站要逐步移交自治区交通厅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和统一还贷。移交办法和时间由自治区交通厅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部门的主管机关,各收费站应接受其管理、监督,并接受其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自治区交通厅指定的审计机构需对收费站进行审计时,需由自治区交通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坚决执行(桂政发[1994]11号)有关规定。今后凡未经自治区交通厅进行收费评估、批准立项的项目,包括对已批准收费路段进行加宽、延长的投资,一律不准通过收费偿还。凡属非经营性收费项目,还清贷款后要立即停止收费,不得实行滚动发展。
  八、为了加速还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挤占通行费收入、收取管理费或向收费站乱摊派、乱集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收费站收取各种年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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