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砂石粘上矿开采工作的通知
(深府[1995]224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砂石粘土矿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5]63号的精神和“全省石矿场清理整治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砂石粘土矿开采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牵头,各区(镇)人民政府、公安、劳动、工商、水务、环保、绿委等部问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清理时间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至1996年6月底结束。
三、凡有下情况形之一的砂、石、粘土矿开采场,一律予以关闭。
(一)无市矿产资源办核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河道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大量占用或毁坏耕地的;
(三)对自然环境、景观、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影响较大,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四)违背城市建设规划或阻碍城市建设规划实施的;
(五)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操作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管理混乱,屡整不改的。
四、对无《采矿许可证》的违法采矿点(场),除令其关闭外,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经清理整顿后,可继续开采的,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计划和措施,与市规划国土局签定土地复垦合同书,并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交缴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