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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决定(1995)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现行的《四川省实施办法》作以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增加“各类开发区”。
  二、第十二条增列一款为第六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与城市规划区相连的开发区,由其市人民政府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远离城镇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第十五条增列一款为第四款:远离城镇的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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