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预售房地产
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的通知
(黑税联[1995]8号 1995年9月6日)


  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预收业务发生频繁的,可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申报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扣除项目可暂按预算成本、费用和预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