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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下达《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条款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对已被采用,但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管理项目,按其作用大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厂级干部的奖励,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计入生产成本,非生产性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一条 每次成果只作一次登记,获奖的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项成果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应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能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一、二、三、四等成果奖的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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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创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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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创造者姓名 ┃     ┃职务┃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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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成果直接参加人员┃     ┃职务┃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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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经济效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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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内 容  ┃                      ┃
┃(附具成果报告、 ┃                      ┃
┃ 论文等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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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企业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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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主管单位评┃                      ┃
┃   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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