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对已被采用,但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管理项目,按其作用大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第九条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厂级干部的奖励,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计入生产成本,非生产性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一条 每次成果只作一次登记,获奖的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项成果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应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能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一、二、三、四等成果奖的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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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创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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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创造者姓名 ┃ ┃职务┃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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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成果直接参加人员┃ ┃职务┃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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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经济效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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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果 内 容 ┃ ┃
┃(附具成果报告、 ┃ ┃
┃ 论文等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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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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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主管单位评┃ ┃
┃ 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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