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
下达《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经委、财政局、劳动局,省直工交厅、局(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省企业管理的实际,拟定了《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市(地)、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首先在管理基础较好、各项制度比较健全的工业企业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汇报,以便研究改进。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素质,增强企业内部的活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86]59号文
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对在企业管理现代化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凡是在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活动中,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创造或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对提高企业的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的作用,都可以作为管理成果,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成果内容
第三条 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是指在决策、计划、组织、控制等诸方面有改革、创新和应用所形成的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具体内容包括:
1、 改革生产组织和管理机构,创建科学文明的管理制度,有推广价值;
2、 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资金、降低能耗和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3、 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决策的准确程度,对搞活企业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 其它有关改革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有推广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