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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所发生的费用,由该单位承担。逾期不补植的处以补植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尚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防火戒严期内野外用火尚未引起火灾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除治不力,造成蔓延成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造成轻度灾害的,每公顷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中度以上灾害的,每公顷并处以七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森林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可并处以上述罚款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不足一立方米,幼树不足五十株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责令其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不足五立方米,幼树不足二百五十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林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毁坏经济林价值不足五百元,责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相当于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林木比照盗伐林木处罚标准从严惩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补种毁坏树木株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追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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