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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以工建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以工建农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发〔1995〕56号 1995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农业投资力度,尽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村除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外,所有乡镇、村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以工建农资金。
  第三条 以工建农资金按企业当年实现税后利润的5%计征。由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列支。
  第四条 以工建农资金由区、县地方税务分局代征,和企业所得税一并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和手续由区、县财政部门、地税分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可按以工建农资金实征额的3%提取业务经费。
  第五条 由企业征集的以工建农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使用的办法,其中30%由市农委安排用于所征区、县的农业建设项目,其余78%由各区、县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以工建农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业实用技术和科技推广项目补助;
  (三)完善副食品基地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加工增值的配套项目;
  (四)亟需安排的其他农业项目。
  第七条 纳入市级管理的以工建农资金和市切块给市农委掌握的资金具有相同的使用政策。
  第八条 切实管好、用好以工建农资金。市农委每年初要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当年纳入市级管理的以工建农资金的使用安排计划和上年度以工建农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区、县安排下达本区、县统筹的以工建农资金时,要同时抄报市农委。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缴纳以工建农资金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以工建农资金。各级以工建农资金都要统收统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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