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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 1995年8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七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增加第九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
  三、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四、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乡级人民政府归档”改为“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归档”。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
  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2、“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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