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
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210号 1995年9月1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
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调,现将我省境内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资源税问题
l、铁路工附业单位从事铁路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建筑物及其构筑物的基本建设业务,不分路内路外,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铁路工附业单位(工务段、电务段等)承担路外企业专用线及通信线务等配套设施的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军事专用线代维修收入依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3、铁路工附业单位(机务段)对外从事机车牵引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征收营业税。
4、铁路工附业单位(客运段、列车段、车站)的餐营业务即餐车及车站费厅提供饮食服务、茶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考虑到为列车乘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的饮食供应采取内部结算,可就餐营业务总收入扣除乘务人员等内部结算收入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为了便于掌握,简化计算划分,可按餐营业务总收入的60%计算征收营业税。
5、车站、车务段从事货物、行包装卸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扣除中转装卸收入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6、铁路工附业单位除上述业务外,其对路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他劳务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铁路内部各单位之间,为运输生产直接服务的业务,采取内部清算收人结算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7、铁路所属单位开采属于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无论销售还是自用,均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资源税。
二、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营业税、资源税的管理
1、铁路工附业以分局所属各站、段为营业税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站、段,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铁路工附业单位缴纳营业税、资源税,其纳税地点的确定按两税现行有关规定掌握。
3、铁路工附业单位发生应税行为,需要结算价款的,一律使用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8号通知规定,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