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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5]75号 1995年10月20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主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财税政[1995]11号、浙地税一[1995]18号及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1995]04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下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同意在一九九五年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见汇总表)。
  对“过路费”、“过桥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精神,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件:

部分收费免征营业税汇总表



申请单位名称             收费项目
浙江省测绘局           1、航空摄影测量
                 2、工程测量
                 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
浙江省渔政局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浙江省林业厅           1、出省木材(毛竹)森林资源补偿费
                 2、出省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3、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勘查设计费
浙江省用水管理所         水资源费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     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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