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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91号 1995年7月1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啤酒、黄酒,消费税税额按销售数量确定,包装物不征消费税外,其他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酒类产品,其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过去个别地方对酒类产品包装物征税有放宽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进行纠正,把税款追补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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