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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在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陕西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发[1995]312号)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事项的请示》(市管会字[1995]13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关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问题, 同意你委意见,委托你委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并开展劳动合同签证业务, 在合同签证时,使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合同鉴证专用章”印章。
  二、关于在开发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庭问题,原则同意你委意见,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发区仲裁庭,你委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 仲裁庭组成人员由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批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遇到重大或难疑案件,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或请示,仲裁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加盖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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