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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计量所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
计量所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5]22号 1995年9月25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闽地税政一[1995]6号《关于福州市计量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事业单位的一切收费,凡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均应依法征税。”据此,对福州市计量所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服务所取得的计量检测费收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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