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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每年测定一次,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4.售房的折扣和优惠政策
  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的折扣和优惠:
  (1)按规定享受工龄折扣,职工的工龄计算到1991年实行公积金制度时为止。
  (2)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适当折扣,1995年定为5%,今后要逐年减少,至2000年前全部取消。
  (3)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4)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5)购买新建公有住房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出售人享受的优惠政策:
  公有住房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5.成本价房的购买标准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面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6.付款方式
  购买公有住房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与银行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首期付款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7.产权归属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售房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5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5年的,其住房可进入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售房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交纳有关税费,其收入归个人所有,该住房今后的住户自行解决。
  8.售后维修和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59号文)执行。
  9.售房款的管理和使用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售房款由市政府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核收和管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住房解困和旧房更新改造。
  单位产权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售房款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旧房更新改造。
  (四)加快安居工程建设
  1.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实行条块分工、层层负责的体制,各自筹措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即政府政策扶持,单位筹资建房,个人出资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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