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积金的管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管好公积金,并接受市住房委员会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要加快贷款发放和回收,做好公积金增值工作。
各单位必须按月缴交公积金,不得扣缴、迟缴。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住房租金改革的原则
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加大住房租金改革力度,逐步提高租金标准。超过一定住房消费比例的给予减免,使职工家庭住房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2.提租的范围和标准
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的租金,1991年5月1日起已将原租金标准提高一倍计租,目前不同类型住房的月租金每平方米计租面积为0.20元至1.06元,平均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50元。自1995年7月1日起,每年按上一年住房租金平均水平提高50%计租。1995年不同类型住房的月租金每平方米计租面积为0.30元至1.59元,平均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计租面积0.75元。
3.租金的使用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小块危房改造。
4.减免政策
(1)提租后不再发给补贴。住房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产权单位给予减免。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1995年定为5%,之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至2000年达到15%。
(2)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烈属、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增支过多的,给予减免。
5.修订《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
1995年研究提出修订《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方案,1996年按新租金标准执行。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出售原则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2.出售范围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的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各单位分配住房时,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各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3.出售价格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新房的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确定。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确定房价,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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