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已经市政府、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进展顺利,通过“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一个由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新机制开始形成,扩大了住宅建设规模,加快了解困的进程,促进了房产市场的发展;市民对住房的消费观念有所转变,对住房的商品意识和金融意识逐步增强;房委会的建立,正在发挥推行房改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制定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
一、具体方案
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是: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安居工程建设。
(一)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
1.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1991)2号文)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公积金制度。
逐步扩大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的职工,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缴交率
从1991年5月1日起至1995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均为5%。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和职工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3.公积金的利率
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次年起,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比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并适时提高到比照银行半年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