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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已经市政府、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

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进展顺利,通过“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一个由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新机制开始形成,扩大了住宅建设规模,加快了解困的进程,促进了房产市场的发展;市民对住房的消费观念有所转变,对住房的商品意识和金融意识逐步增强;房委会的建立,正在发挥推行房改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制定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
  一、具体方案
  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是: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安居工程建设。
  (一)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
  1.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1991)2号文)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公积金制度。
  逐步扩大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的职工,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缴交率
  从1991年5月1日起至1995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均为5%。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提高和职工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3.公积金的利率
  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次年起,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比照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并适时提高到比照银行半年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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