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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232号 1995年9月26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涉及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发展银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连同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从1995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缴纳交入省级国库。各地农业发展银行随同营业税实际附征的城市维护重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年终结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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