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一)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污辱性描绘。教育广大妇女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在推动社会发展过程中求得自身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宣传和教育,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气。
(二)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以家庭的文明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社会环境。继续抓好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制止以色情或变相色情招徕顾客的“三陪”活动及各种侵害妇女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不正当经营手段。禁止张挂、销售非艺术品类的裸体女性图片。
(四)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广大妇女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开展健康、丰富的文体活动。
(五)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的家务负担。
(六)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七)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八)扶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人员的各类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九)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政府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
组织与实施
一、本《规划》由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把《规划》贯彻实施好。
二、实施《规划》是全省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协调发展。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