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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的通知

  (二)贯彻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贫帮困,建立扶贫基地。省每年建立以妇女为主的扶贫基地1~2个。发动先富裕的妇女与贫困妇女结对子,开展“手拉手,一帮一”活动,帮助贫困地区妇女脱贫。
  (三)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
  (四)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
  七、法律保护
  (一)进一步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及其他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法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措施更加切实可行。
  (三)努力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逐步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对不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四)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方法,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维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非法拘禁、拐骗、买卖、强奸、遗弃、虐待、迫害、污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七)严肃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护妇女的合法控告、申诉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建立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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