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包括市场预测、技术分析、信息咨询、资产评估、技术中介、技术仲裁、法律服务在内的完善配套的技术市场体系,提高技术交易的成功率,使技术市场成为我市企业获取先进技术的重要基地。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要积极向国外拓展业务,引进国际一流的技术,提高深圳工业的档次。有关部门要提供相应的资金和其他条件。
(二十九)加强与内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鼓励企业提早介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开发活动,吸引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到深圳实现产业化。各企业集团要根据本企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内若干所重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技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内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到深圳进行成果发布、合作开发和学术交流并为这些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经协办要加强与国内大中型工业企业,特别是军工企业的联系,吸引他们来深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与出口基地。
(三十)加快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使其尽早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基地。
七、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三十一)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及科技人员以合作、合资等多种方式来深圳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市外资办、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外事办要制定计划,拿出项目和措施,主动向国内外招商,争取每年引进若干个大型高新技术合作项目。
大力加强同国内外的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性财团的经济技术合作。
有关部门要把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跨国公司来深创办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深圳设立研究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广泛开展深港科技合作,加速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
(三十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由科技局会同贸发局、经发局、银行、税务局、海关等部门,制定推动技术出口的具体措施。市出口基金的使用要向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倾斜。
(三十三)鼓励科技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技术培训、产品展览以及从事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贸易洽谈、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等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申办出国(出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八、加快科技立法步伐,建立有深圳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
(三十四)加快科技立法步伐。通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科技立法,为科技进步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通过科技立法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强化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将全市的科技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科技立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推动科技法的进程,力争在本世纪末初步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科技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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