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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五、强化全社会的科技投入
  (二十四)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全社会的研究开发经费在2000年达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
  (二十五)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今年市、区两级财政对科技的总投入(不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要达到财政可支配财力(含财政基建费)的3%以上,2000年要达到5%以上。其中:市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在财政可支配财力中安排不低于1.5%的额度作为科技三项费用,并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增长,2000年达到2%以上。各区、镇的科技三项费用不低于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1.2%,2000年达到1.7%以上。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局按照简化手续、合理使用、廉洁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财政局、计划局负责监督。科技三项费用的回收款继续投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重点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引进技术的二次开发。
  市财政拨出的科学事业费应以高于当年行政事业费增长的幅度增长。科学事业费除用于维持现有公益型科研事业单位的正常动作外,其余部分用于支持开发型研究所的改革和改善研究开发条件。
  市财政每年从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2-3%的额度作为科研基建设备费,支持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50%用于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50%用于支持独立科研事业单位。资助对象由市计划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发局共同推荐。
  市财政1996和1997两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补充科技发展基金,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
  (二十六)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一般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要达到销售额的1%;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要达到销售额的1.5%;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要达到销售额的3-5%。企业按上述比例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可直接进入当年成本;首家在深圳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免征新增部分所得税,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二十七)建立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市科技局应积极向银行推荐技术先进、效益好、市场广的科技项目。继续实施科技局推荐、银行审定项目的办法,由银行按照“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给予优先扶植。银行科技贷款的总规模要以1994年实际执行额为基数,并确保逐年增长。
  六、完善技术市场,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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