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深发[1995]32号 1995年10月5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7号)。进一步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科教兴市战略,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与教育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是深圳实现第二次创业目标、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决定性因素。为全面提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质量,确保深圳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确立科教兴市的战略,全面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大力发展科技生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二)科教兴市战略是深圳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战略、规划、计划时,要坚决贯彻科教兴市的战略,在资源配置方面真正到向科技教育倾斜。市计划局、统计信息局、科技局要研究制定评估科技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并将其纳入深圳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推动深圳的科学技术进步。
(三)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中,科技进步的主要目标是:到2000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达到25万人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大幅度提高,重点行业的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部分行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深圳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重要基地。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关键。建立、健全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的重大举措。要求本世纪末,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普遍建立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与其他科技机构和大学建立合资合作的研究机构,强化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市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要根据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特点,制定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标准,并选择20家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之成为深圳的重点研究开发中心。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推荐,争取纳入国家组建各类研究开发中心的计划,取得国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