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所聘注册安全主任离任后的两个月内重新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对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指导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职责:
注册安全主任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从事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定期向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交安全生产书面报告,针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提出防止职工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具体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开支计划。
2、组织制定本企业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督促实施。
3、做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巡视生产现场,识别潜在的危险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人员妥善处理;每季度按安全生产检查表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表保存至少两年以便各级劳动部门进行检查。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离开危险现场。
5、每季度负责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向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6、负责及时报告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主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不虚假瞒报,不徇私枉法。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不泄漏企业的生产技术或商业秘密。严格遵守纪律,廉洁奉公,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实绩应作为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所在单位应将其工作实绩和表现填入《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表》内,并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其考核意见。《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应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1、坚持“文明、求实、秉公、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依法办事,纠正违章行为,成绩显著者;
2、在抢救因工负伤人员和财产设备方面表现突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