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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条件:
  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资历、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一、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在本行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到当地劳动部门报名,参加市(指地级市,下同)以上劳动部门组织的按全省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报省劳动厅审批发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二、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凭学历、履历证明材料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报省劳动厅审批发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三、在本行业连续担任安全科长(主任)职务工作五年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可免于培训、考试,但必须经本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推荐,同时提供有关供职证明材料,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认,报省劳动厅审批发给《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第八条 安全主任的注册:
  凡取得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所属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学历证明书》及工作资历证明文件,一并交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核认定后,给予注册登记,并在《安全主任资格证书》上签章确认。
  第九条 安全主任的复审管理
  已注册的安全主任,每两年应接受所注册机构的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安全主任工作。
  1、已受聘于企业从事安全主任工作的注册安全主任,复审时应付以下资料:
  (1)《安全主任资格证书》
  (2)《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档案表》
  (3)单位鉴定意见
  2、两年内未受聘于任何企业从事安全主任工作或连续担任安全主任工作不满一年的,复审时应接受其注册机构必要的考核。
  注册安全主任如逾期一年未曾参加复审的,则应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重新考核。
  第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因工作需要调往其他单位工作时,如继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凭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到赴任地所属劳动保护监察机构重新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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