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粤劳安函[1995]415号)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江门、韶关市劳动局:
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借鉴先行经验。经3月花都会议讨论决定在你市试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现将《广东省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广东省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使安全生产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易燃易爆、化工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受过专门培训、经劳动部门考核、注册登记,可以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筑、易燃易爆和化工行业的企业以及职工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其他工业生产性企业,必须至少有一名注册安全主任。
第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负责人应给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必需的工作设备、设施及有关的信息资料,并确保注册安全主任不担任妨碍其履行安全主任职责以外的工作,对注册安全主任提交的工作报告,企业负责人应认真组织研究和落实,并在报告上签字。
第六条 企业可以在本单位或社会上聘用、招用注册安全主任,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企业和所聘注册安全主任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所订合同等手续材料一份报所属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