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代征部门在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二)。
第九条 《专用收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征集时,开具定额《专用定额》,其票面额分为30元、50元两种。其他代征部门征集时开具非定额《专用收据》。
第十条 防洪保安资金各代征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专用收据》,并登记序号。再次领取时需交回已使用完的完整序号的《专用收据》。各代征部门使用《专用收据》时,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有关报表的填报规定:
(一)《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三,由各级财政部门印发)。此表由各代征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前填报。一式三份,一份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一份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一份留存。
(二)《江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汇总月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此表由县(市、区)财政综合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前填报。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财政部门,一份抄送同级水利部门,一份留存。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前将所属县(市 、区)征集数连同地(市)本级征集数汇总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交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三)《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策表》(参见附件五)。此表系各级财政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报送的年度收支决算报表,报送时需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县(市、区)级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地、市;地、市每年2月15日前汇总报省。
第十二条 《专用收据》、《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减免申报表》和《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汇总月报表》以及《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各地、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统一领取。县(市、区)财政局到地、市财政局领取。印刷费用在省级集中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防洪保安资金按分级集中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1)省确定的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2)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3)地市及县(市、区)留成的资金用于哪些工程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4)防汛物资、设备、器材的购置、储备;(5)与征管工作有关的发票、表格印刷费、会议及宣传费;(6)代征部门业务费,主要用于代征人员补贴和办公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