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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四)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第四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减免条件需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应到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减免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经代征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不利商财政部门批准。未设水利部门的省辖市所属区,其区属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由代征部门审核,报市水利商财政部门批准。中央驻赣企业须由代征部门初审,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批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由代征部门审核,经省计委确认后报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批准。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的征集对象,应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资金,逾期不缴者,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缴者,由县(市、区)代征部门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扣缴。无法实施扣缴的,税务部门停止供应税务发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检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用土地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应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代征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时间将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连同利息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当月征集的,于该月终了后5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集的,于每年6月底前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集的,于每月终后5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综合部门征集的,直接入“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代征部门缴入的防洪保安资金并核实后,按月提取收缴总额2%的业务费分拨各代征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收缴的按直接收缴总额的2%一并提取业务费。省、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缴入的防洪保安资金时也应按月提取收缴总额2%的业务费拨给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各代征部门收到财政拨给的业务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配、使用。
  第七条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当月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扣除代征部门业务费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余额的50%直接解入江西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其余资金的分配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省土地管理局缴入省财政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归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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