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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1995年10月18日 江西省水利厅、财政厅发布)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63号文印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水利、计划、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洪保安资金除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按分级征集外,实行属地征集的办法。其代征部门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工商行政、财政部门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各代征部门按下列分工和征集办法收缴:
  (一)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以及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员全年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收缴。单位交纳的按月收缴,各单位应在每月1日~10日向地方税务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个人交纳的按年收缴,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以及各人上年度相应的年工资收入总额(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津贴和补贴。无上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用5月31日以前,实际连续领取工资月份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乘以12确定年工资收入总额,下同)和规定的征集标准计算代扣,在每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当年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总额一次性缴交地方税务部门。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年收缴。每户按规定的征集标准于6月10日前一次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当年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属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收缴。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以及各人上年度相应的年工资收入总额(机关职工收入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保留津贴;事业单位含职务工资、津贴、奖金)和规定的征集标准计算代扣,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总额一交性缴交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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