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事业单位发包给个人经营的,单位要严格监督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发包人应在签订协议后的30日内将承包、承租的协议、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并督促或通知承包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发包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税务机关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各金融机构、邮电、民政、体委部门支付给个人的中奖、中彩收入,均属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监督财务部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入,首先要追究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五)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除由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外,严格按规定处以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对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计算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缴的税款,不予支付代扣缴税手续费。
四、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调查,抓注重点,攻克难点,消灭空白点,挖掘新增长点
(一)加强八类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社会上形成的高收入群体,如部分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贩运户,金融投资中获高利者,新办公司经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承包、产品开发承包者,特殊技能人员等等,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征管。对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论帐务上是否作分配处理,均视同私营业主取得的红利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辟税基,挖掘六个薄弱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各地应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个人股东红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的承包者、合伙人取得的承包、红利收入,企事业单位支付内部职工集资的利息、股息收入,私人代办公用电话的劳务报酬收入,农村基金会支付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私房出租收入等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只要有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又符合《征管法》的举措,都可积极试行。
五、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偷税、抗税案件
(一)下半年结合税收大检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认真剖析代扣代缴及“双向申报”较为薄弱的一二个行业,并列入重点,集中力量查深查透。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税务机关在此基础上开展检查。具体检查方案由省地税局制定下达。
(二)要敢于碰硬,查处大案要案,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配合支持,敢于碰硬,抓任意二个典型案件,坚决于以查处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