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领导,摆上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员、市长及县长要亲自过问,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税务机关关于个人所得税工作情况专题汇报;适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敦促落实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申报个人收入,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组织、监督、检查处以上干部收入申报工作中,支持税务部门开展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
二、落实和推广“双向申报”试点,大力推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一)全省的电力、金融、邮政电信、烟草、证券、外贸、旅行社、广告、房地产等九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各地必须认真落实,切实抓好。
1.九行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别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单位财会人员代为申报的,应在申报表“授权人”栏签章,或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以明确法律责任。否则,均视为个人不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罚。
2.九行业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扣缴义务,特别对支付工资以外的补贴、津贴、奖金等个人收入应如实扣缴和申报;对支付两类人员的其他收入,以及支付其他单位的个人收入,均应同时扣缴和申报。对应扣未扣、少扣、漏扣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3,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双向申报”稽核工作,加强对纳税大户宣传辅导。适时配备电脑设备,大力开发和运用计算机应用软件,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有条件的地方,下半年始“双向申报”试点范围可扩大到各类设计院(所)、研究所、事务所。
三、严格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一)依照税法规定,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都具有法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表》,按期重新登记。各扣缴义务人不论是否发生扣缴事项,都必须按月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无扣缴事项的,在报告表“扣缴税款”栏内应填“0”。凡报白表的,一经查出扣缴事项,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