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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5]26号 1995年8月17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我省地税系统组建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有的地方对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未认真落实;新办公司、有些金融机构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征收工作较为薄弱;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难以监控,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等等。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
  (一)必须把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事关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振兴和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的高度来认识,坚决克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不利于吸引人才及税源零星分散不是收入主要来源等模糊观念。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特殊政治意义和重要经济意义;充分认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杠杆作用,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要求,是社会赋予我们的一种责任,是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当前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抑制个人收入悬殊,防止出现两极分化,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是巩固税制改革成果、保证新税制有效实施的需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是个具有巨大发展前景的税源,将越来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增强福建经济实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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