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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一、第四章标题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条文如下: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主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四)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五)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检查和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七)依法办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经费,由乡镇财政列支。”
  十二、第五章的标题前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在第一款的“乡长、副乡长”前增加“主席、副主席”。
  十四、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在第一款的“乡长、副乡长”前增加“主席、副主席”。并增加规定:“不同选区先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增加第二款、第三款: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第三款改为第五款,增加规定:“经过预选的,按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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