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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1995)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5年8月19日)

  一、《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四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
  四、第五条第七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九项修改为:“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删去第十一项。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修改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四款。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和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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