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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

  在财务分开、核算分开的基础上,对政策性业务单位和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商业性经营单位按规定的定额代理费用给予补贴。
  (二)政策性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
  1、补贴的范围。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按自治区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自治区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自治区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国家储备粮油(1980年以前储备的“506”、甲字粮油)费用补贴,按比例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地、市、县财政应负担的补贴包括: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及轮换费用补贴,定向销售粮食的调拨费用和销售费用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贴,地、市、县政府规定应由当地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
  2、补贴的标准。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按中央规定执行,自治区、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利息按实补贴,费用补贴参照中央的标准由同级政府具体确定;地方各级专储粮轮换费用按实补贴;定购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各环节的费用标准参照上年实绩,并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加合理利润确定,调拨费用按实补贴;政策性业务单位和1992年底以前粮店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按实有人员和工资福利费标准核定;其他粮油政策性业务按补足差价、费用加合理利润率3-5%确定。
  3、补贴的来源。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拨补;自治区、地、市、县级专项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定购粮调拨费用补贴、定购粮定向销售费用补贴、军供粮油补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补贴等列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定购粮收购、储存、加工费用补贴通过购销差价解决,或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渠道解决。
  各级财政对良好政策性业务的补贴一定要按规定列入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拖欠和挂帐。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五、建立灵活有效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和保障扶持机制。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发展
  (一)为了灵活有效地调控市场,平稳需求,必须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进口粮油和定购粮食,掌握收购,控制批发,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根据粮食生产状况和市场情况,采取有效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定购粮由自治区统一安排调度,自治区规定转作储备的粮食,必须按计划完成。为了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级的管理机制,建立精干、高效、责权统一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调节管理系统,自治区将有计划地上收若干个储备粮库,隶属自治区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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