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一)政策性业务是指执行政府职能,按照政府指令和要求进行的业务活动。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定购粮、国家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中央和地方计划进口粮油、自治区计划内议购、外购粮油的收购、接收、储存、批发和城乡定向口粮供应、军队用粮供应;为平抑市场粮价而进行的粮食吞吐活动。
(二)政策性业务的机构和单位。自治区本级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是自治区粮食局及其直属粮库;各地、市、县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或单位是地、市、县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军供站。
各级粮食局是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政府的粮食工作方针政策,按照“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组织实施粮食总量平衡工作,落实和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按计划组织好议购、外购、进口和储备,掌握粮源,安排好市场供应。
农村粮管所(站),是粮食部门的基层单位,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乡镇居民基本口粮、救灾用粮、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隶属县(市)粮食局领导和管理,不得下放,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
粮库、主要从事粮油仓储、批发、调运等政策性业务。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储粮油,自治区专储粮油,地、市、县专储粮油及周转粮油要分开管理,分仓、分人、分别立帐、分别核算,实行定岗定员的责任制。要确保粮油安全,完成接收和调运任务。
军供站,主要从事军队、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
(三)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粮油加工和食品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等属于商业性经营单位。商业性经营单位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照章纳税。
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搞好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也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可以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政策性业务,由政府核定付给代理费用。
四、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实行财务分开,单独核算
(一)搞好两条线运行的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政策性业务单位与商业性经营单位,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业务及多种经营,政策性业务单位的中央政策性业务与自治区、地、市、县的政策性业务,商业性经营单位的商业性经营与代理的政策性业务,都必须从财务上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互相挤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