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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214号 1995年9月13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市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省局对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统一明确。为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从事客、货运输在票价外向对方收取的燃料差价补贴、保险费等、应并入计税营业领,按“交通运输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二、汽车站为其他运输企业代售车票等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运输企业支付给汽车站的手续费不能从其运输计税营业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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