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5]72号、浙地税二[1995]178号、财税政[1995]26号 1995年10月16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
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企业补贴收入等几个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可进行纳税调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