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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1995)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三、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调查和评议工作。”
  四、第四条增加第六项:“发布主席、副主席被依法撤职或者职务终止的公告。”
  五、第四条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六、第五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七、第六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八、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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