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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5]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

天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廉洁从政,勤政为民,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部署、检查各项工作时,必须同时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检查各项廉政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和考核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标准。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特别要关心生活处于中低水平的大多数群众,把不断提高和改善群众生活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标,想问题、办事情,要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凡是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坚决不做,坚决制止。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挺身而出,敢于斗争。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办事要公道正派,廉洁高效,决不允许扯皮、推诿和刁难对方。不准以各种名义“吃喝卡拿要”。不准以任何形式给企业、群众增加负担。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工作人员赠送的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戚朋友办私事。在市区执行公务误餐的,不准在基层单位用餐;到较远区、县执行公务时,可用工作餐,不上酒,不陪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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